浙江金明藥業有限公司場地環境初步調查
中國浙江省臺州市三門縣方盧村
業主單位:浙江金明藥業有限公司
編制單位:上海格林曼環境技術有限公司
2019年5月
上海格林曼環境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林曼”)受浙江金明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明藥業”或“客戶”)委托,對其位于中國浙江省臺州市三門縣海游鎮方盧村的生產廠區(以下簡稱“場地”)進行場地環境初步調查。
本次場地環境初步調查的目的是幫助客戶識別場地以及場地周邊區域由于當前 或者歷史的工業、農業、生活等活動所引起的潛在環境問題和責任,并了解目前場 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環境質量狀況。
場地環境初步調查的工作內容包括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采樣監測、 分析評估和報告編制。本次調查的現場工作于2019 年 1 月 7 日至 1 月 8 日、1 月 19日至1月24日開展。
場地描述:
場地位于浙江省臺州市三門縣方盧村,外形為不規則多邊形,總占地面積約136747 m2,其中生產區面積約為 57354 m2,非生產區面積約為 79393 m2。金明藥業 于 2005 年在場地內開始施工建設,并于 2008 年正式投產進行原料藥生產活動,所 有生產活動于2012 年停止,此后場地空置至今。金明藥業曾設有十五條原料藥產品 生產線,涉及的產品包括左氟沙星、環丙沙星、奧美拉唑、蘭索拉唑、泮托拉唑、 雷貝拉唑、纈沙坦、洛沙坦、賴諾普利、伊貝沙坦、帕羅西汀、格列齊特、氯雷他 定、地洛他定和舒馬曲坦。主要生產工藝流程包括化學反應、混合攪拌、離心分離、 破碎粉碎等。本場地歷史上主要用作農田和金明藥業廠區;現場調查期間,場地內 的主要構(建)筑物均未拆除。
根據《關于對浙江金明藥業有限公司土地收儲計劃的函》(三海游辦函[2019]26號),地方政府將以現狀用途的工業用地進行收購,因此本場地的未來規劃仍為工 業用地,按照《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的建設用地分類,屬于“第二類用地”。
調查布點與采樣分析:??本次調查采用分區-系統布點法結合專業判斷布點法,根據歷史使用情況,將
場地分為生產區與非生產區兩個部分。先采用分區-系統布點法將非生產區域
基本劃分為80m×80m的監測網格,將生產區域基本劃分為40m×40m的監測 網格,每個網格內設置 1 個土壤監測點;然后結合專業判斷布點法,根據網 格內已識別出的疑似污染狀況及潛在環境關注區域進行點位布設。共在場地 內布設 49 個土壤監測點位,根據專業判斷法,選取其中25 個為地下水監測 點位。此外,在場地東部邊界布設 1 個土壤和地下水對照監測點。
? 本次場地環境初步調查在每個土壤采樣點采集 2-6 個不同深度的土壤樣品, 共采集了 174 個場內土壤樣品(含 9 個平行樣)、1 個場外對照監測點土壤 樣品,27 套場內地下水樣品(含 2 套平行樣)、1 套場外對照監測點地下水 樣品,以及 1 套設備淋洗樣品和 1 個運輸空白樣。
? 所有采集的環境介質樣品和質量控制樣品均送往實驗室進行分析檢測,檢測 項目包括 pH、氟化物、11 種重金屬(包括砷、鎘、鉻(六價)、銅、鉛、 汞、鎳、銻、鈷、釩和鈹)、總石油烴、揮發性有機物(含丙酮)、半揮發 性有機物(含二甲基甲酰胺)、有機磷農藥、有機氯農藥。
調查結果:
? 場地中土壤樣品中,氟化物的檢出濃度均低于《浙江省地方標準污染場地風 險評估技術導則》(DB 33/T 892-2013)中對應的“浙江省商服及工業用地 篩選值”(2000 mg/kg),其他監測因子檢測濃度均低于《土壤環境質量建 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類 用地篩選值”。
? 場地內采集的各地下水樣品中的目標監測因子檢測濃度均低于《地下水質量 標準》(GB/T 14848-2017)中的“III 類水質標準”限值或《荷蘭土壤修復 通告》(2013 版)中的“地下水干預值”或“地下水嚴重污染指示值”。
結論與建議:
? 本次場地環境調查的調查結果表明,本場地土壤和淺層地下水的環境質量現狀 滿足工業用地的要求,不需要進行下一階段場地環境詳細調查和健康風險評估工作。
?本次調查的現場調查期間,場地內的構(建)筑物與部分設施設備尚未拆除, 部分地下儲罐/水池尚未清空。根據《臺州市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環境監督管理辦 法(試行)》中的相關規定,建議企業針對后續的場地拆除活動制定及備案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過程中嚴格執行拆除活動污染 防治方案中的拆除工作流程和污染防治措施,妥善處置可能發現的環境相關問題, 避免對場地周邊的環境造成影響,防止場地內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的發生,并編制完 成對應的拆除活動環境保護工作總結報告。在拆除活動結束后,建議企業在場地內 的高環境風險構(建)筑物所在區域進行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補充調查。此外,建議 本場地在開發利用前不得有任何可能產生污染的生產、經營、生活等活動。